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案释法” 某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日期:2023-12-06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北碚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内某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前台黄某某、前台赵某某、保洁文某某未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理结果】责令该单位限期内改正,并予以该单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卫监君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重视员工的卫生管理和卫生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有效期为1年,在健康证到期之前及时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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