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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汇龙)字第〔2023〕8号
日期:2024-04-10

字第〔2023〕8号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重庆汇龙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马朝莲(13637847776)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20号

二、违法事实

《天印小学书包柜、阶梯座椅等采购》项目(项目号:BBQ23A00033)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司在该项目中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中标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24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240元(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开户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账号:3100028109024919602

开户行:工行重庆朝阳支行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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