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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4号
日期:2024-04-16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重庆市XXXX村XX号

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消防水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廖家湾社占用126平方米土地修建消防水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3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廖家湾社非法占用12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消防水池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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