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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6号
日期:2024-04-30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5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重庆市北碚区XXXXXX

本机关于2024222日对你单位自2016年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圣村2555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用于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圣村2占用555平方米土地硬化地面用于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4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圣村2非法占用的555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圣村2非法占用的555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圣村2555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110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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