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栀子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0090500XXXXXXX
法定代表人:傅达志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XX社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搭建房屋、铺设帐篷、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栀子村二组占用土地修建搭建房屋、铺设帐篷、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两江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重庆全域2015年—2024年0.5米卫星影像图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栀子村2组非法占用的667㎡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栀子村2组非法占用的4020㎡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搭建房屋、铺设帐篷、硬化地面的行为处以罚款233092.2元(大写:贰拾叁万叁仟零玖拾贰元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233092.2元(大写:贰拾叁万叁仟零玖拾贰元贰角)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023—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