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北碚星光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1096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邱方国
地 址:北碚区XX街XX村XXX组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对重庆北碚星光纸箱厂涉嫌在北碚区歇马街道非法占地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歇马街道东风村大塘组占用366平方米土地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以及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歇马街道东风村大塘组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3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于2021年前非法占用18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3720.00元;对你单位于2021年9月后非法占用旱地17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3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60900.00元;非法占用园地6平方米的行为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15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66120.00元(大写:陆万陆千壹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66120.00元(大写:陆万陆千壹佰贰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023-63226093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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