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20号
日期:2025-12-05

被处罚单位重庆北碚星光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1096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邱方国

  北碚区XX街XX村XXX组

本机关于202581日对重庆北碚星光纸箱厂涉嫌在北碚区歇马街道非法占地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单位)重庆市歇马街道东风村大塘组占用366平方米土地修建厂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11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以及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歇马街道东风村大塘组非法占用符合规划3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你单位2021年前非法占用186方米土地的行为按2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3720.00元;你单位2021年9月后非法占用旱地174方米土地的行为按35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60900.00元;非法占用园地6平方米的行为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15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66120.00元(大写:陆万陆千壹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66120.00元(大写:陆万陆千壹佰贰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023-63226093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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