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碚环罚〔2025〕11号
日期:2026-01-04


被处罚单位: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1471122W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二社,主要从事覆膜砂铸造,经营面积约800m2,有熔炼炉3台,覆膜砂造型机生产线4条,抛丸炉1台;生产工艺流程为压块熔炼-浇铸-抛丸-成型。经检查,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摩配覆膜砂件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5年12月3日、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二社的摩配覆膜砂件生产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5、2025年12月3日,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6、2025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复查时,重庆帆源机械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的摩配覆膜砂件生产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你(单位)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同时,你(单位)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根据以上情形,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46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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