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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52638B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牌坊塆10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对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盐井湾社,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生产原辅料有玻璃瓶、贴花纸、纸箱、水性漆等;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贴花车间1个、烘烤间2个、喷漆房1个。该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建有清洗水收集池、生化池、废气高空排放设施等。经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在清理雨水沟过程中,清洗水从厂区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3、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敏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清洗水泄露至外环境。
4、2025年12月17日,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清洗废水泄露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