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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北碚区融悦餐饮店(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ET922D29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15********101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云泰路*号附*号
经营者: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融悦餐饮店开展了现场检查。该餐饮店招牌名为小兵烧烤,成立于2025年8月27日,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云泰路3号附11号临街商业门面内,门面房顶与紫云台2组团住家楼层相邻。现场检查时,该店店内有餐桌10余张,厨房有一体化烧烤机1台、电磁炉6个、猛火灶1台,安装有油烟净化处理设施3个,烧烤油烟净化处置后,经自建烟道从店面低空排放。经调查,该餐饮店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25年11月25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11号)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餐饮店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融悦餐饮店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融悦餐饮店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融悦餐饮店经营者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北碚区融悦餐饮店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2025年11月25日,北碚区融悦餐饮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北碚区融悦餐饮店,属个体工商户。
5、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融悦餐饮店开展了现场复查,于2025年12月19日补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复查时,北碚区融悦餐饮店违法行为仍未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北碚区歇马街道办事处已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碚歇综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再处以罚款,仅责令关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