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实施主体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结果描述 |
备注 |
1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2 |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3 |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六)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4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查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5
|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暂无执法检查对象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6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依法公开
|
|
7 |
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水产养殖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依法公开
|
|
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9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1.《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者或者农业转基因进口和出口者执行《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10 |
动物防疫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者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11 |
畜禽屠宰检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
12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4.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抽查人员在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不低于5%和不超过3次/年 |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