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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2-04-12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127 号)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委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方式。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自审+复审结合的方式审查。政策制定科室或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报委政策法规科复审,经复审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措施,又经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或向社会面公开征求意见、在委行政办公会上研究决定,并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可以实施;经起草科室、单位自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经报委政策法规科确认、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等方式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权的,在政策制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2. 向社会公开或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3.适用例外规定情况。政策措施属于例外规定情况的,可以出台实施。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例外情形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2.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四、监督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有序实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我委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任胡一珊任组长,执法支队政委罗静秋、副主任吴兵、执法支队队长张晋任副组长,委属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有序清理存量。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包括由我委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承办起草的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政策措施、由我委作为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要求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包括由我委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承办起草的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由我委作为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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