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6号
日期:2019-02-26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6号

重庆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F3M50

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510号附7号1至4幢1-D-2;

项目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山居二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杰

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7日接群众投诉,0点18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北碚区“缙云山居二期”项目正在从事13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未按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1、2018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18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经理胡蕾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土建劳务分包工程合同;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8〕3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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