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0〕51号
日期:2020-08-24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051

北碚区阿卜杜餐馆(阿卜杜开比尔·阿卜杜海比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KB8Q0A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653221xxxxxxxx195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0

经营者(负责人):阿卜杜开比尔·阿卜杜海比尔

执法人员20203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北碚区阿卜杜餐馆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执法人员责令改正。202051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拒绝整改。

以上事实,有:1202031320205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0514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阿卜杜开比尔·阿卜杜海比尔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的规定。

我队于2020313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0028号)20205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00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关闭;

  2.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623

—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