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20号
日期:2021-03-09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20

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52638B

注册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10号附8号;

生产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盐井湾社

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晓敏

执法人员于202012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0]JC087号)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2.6倍。

以上事实,有:120201228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17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晓敏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0]JC087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队于202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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