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59号
陈**:
身份证号码:513029********6833
住所: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村**组;
项目地:重庆市北碚区金科城幸福里杰夫幼儿园工地
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于2022年6月27日23时35分对你承建的北碚区金科城幸福里杰夫幼儿园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核的情况下从事产生噪声的作业,据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2]第JC037号”结果显示,当晚该工地场界噪声值为59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排放值4dB(A)。
以上事实,有:1、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投诉受理单;5、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2]第JC037号);6、户外场地整改合同;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4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2〕04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鉴于你施工当晚未使用大型高噪声设备,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小,且事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