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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16

案件性质:行政案件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瑞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0231MA61AXWY5K 

法定代表人:杨春 ,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三汇社区居委七社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3月至5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水土街道屋基村二十四组的集体林地,用于修建停车场,占用林地面积2452平方米。未审批林地具体划分如下:1、按地类分: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2、按林地权属分:集体林地;3、按林种分:经济林;4、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5、按保护等级分:Ⅳ级;6、按林木蓄积分:无活立木蓄积;7、按林分起源分:人工。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北碚区2022年森林督察自查报告》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分包合同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每平米34元,共计罚款83368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非税收缴费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北碚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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