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碚区万碧餐馆(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C29TAD9F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2923********6825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卢作孚路268号附64号
经营者(负责人):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唐**经营的北碚区万碧餐馆进行了检查。该餐馆位于中央美苑小区商住综合楼,该餐馆共两层,1楼是烧烤经营场所,2楼是杂物间,3楼及以上是居民住宅区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该餐馆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23年1月31日,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餐馆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我队现场复查时该餐馆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万碧餐馆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1月31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08号)
3、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万碧餐馆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万碧餐馆工作人员兰*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万碧餐馆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北碚区万碧餐馆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被我队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6、2023年2月6日,北碚区万碧餐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我队向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及餐馆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6-7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北碚区万碧餐馆,餐馆经营者为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月31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0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被我队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我队复查时未完成相应整改措施;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