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3〕1号
日期:2023-01-12

被处罚单位:重庆缙茂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重庆市北碚区XXXX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20226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滴水坝社占用土地1155平方米修建房屋,同年7月份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3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滴水坝社非法占用的1155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滴水坝社非法占用11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滴水坝社非法占用土地1155平方米的行为按20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31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交纳人民币231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零壹仟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