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碚区圣峰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匡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社
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亮石三社占用集体土地4339平方米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责停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测绘数据、现场照片、三圣镇亮石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示意图、三圣镇亮石村土地总体规划局部示意图、北碚区圣峰机械厂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亮石村亮石三社非法占用的土地4339平方米;
二、对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3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你单位其非法占用39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433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86780元(大写:捌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交纳人民币86780元(大写:捌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第(二)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其他内容,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翁俊豪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7日
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