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3〕4号
日期:2023-03-08

被处罚单位浙江曼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浙江省杭州市XXXXXX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新田沟组非法占用国有土地35106平方米修建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220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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