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富澳特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冉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路XX号附XX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狗脚湾组占用11030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修建棚房堆放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狗脚湾组非法占用的11030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狗脚湾组非法占用2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狗脚湾组非法占用的107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11030平方米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2060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22060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陆佰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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