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人:刘正兵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组
身份证号码:51022419XXXXXXXXXX
经查,你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东升村牛市4组占用土地27平方米修建景观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15日内拆除2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非法占用的27㎡修建景观亭的行为,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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