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军传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路XX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大石组占用土地1389平方米修建彩钢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大石组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大石组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占地地类为建设用地的1235平方米土地行为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123500元;对该单位非法占用林地126平方米土地行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25200元;对该单位非法占用耕地(非基本农田)28平方米土地行为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14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62700元(大写:拾陆万贰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62700元(大写:拾陆万贰仟柒佰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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