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北泉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903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寇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路XX号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占地修建柏林村和美乡村配套产业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河坝组占用集体土地894平方米修建柏林村和美乡村配套产业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河坝组非法占用的894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柏林村河坝组非法占用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894平方米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7880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7880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