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9号)
日期:2025-05-16

被处罚单位重庆举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运昌

     重庆市北碚区XX村XXX组XX号

本机关于202532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黑石坪组占用270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4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黑石坪组非法占用的2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203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行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40600元;对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67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行为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402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80800元(大写:捌万零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80800元(大写:捌万零捌佰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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