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14号
日期:2025-08-15

被处罚单位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万友

      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村XXX社

本机关于2025723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占用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和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单位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占用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和修建厂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8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非法占用的653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6530平方米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5300元,将已撤销的原碚国土罚字〔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应退未退的罚款52860元予以扣减,本次罚款共计人民币1244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1244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023—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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