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万友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村XXX社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占用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和修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占用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和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凤凰村埝塘湾社非法占用的653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6530平方米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5300元,将已撤销的原碚国土罚字〔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应退未退的罚款52860元予以扣减,本次罚款共计人民币1244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244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肆拾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023—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