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D84FQW8X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7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昶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70号附1号,主要从事汽车塑料件加工生产,主要原辅料为塑料颗粒;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2台、破碎机3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活性炭吸附处理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部长陈国永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4、2025年9月9日,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部长陈国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复查时三雷(重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以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了整改措施;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