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碚环罚〔2025〕9号
日期:2025-09-30


被处罚单位: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7KX7P143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银向湾社

法定代表人:杨光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进行了检查。该项目位于北碚区童家溪镇水天花园对面,于2025年4月开始建设,拟从事覆膜砂砂芯生产,现有射芯机6台、烘干炉1台。经调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单位建设该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共投入约37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雨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北碚区童家溪镇水天花园对面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5、2025年9月10日,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6、2025年9月10日,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建设费用的情况说明。

证据6证明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北碚区童家溪镇水天花园对面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的总投资额为37万元。

7、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7证明复查时,重庆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的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覆膜砂砂芯制造项目处于调试阶段,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我局复查时已完成整改;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721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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