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5〕19号
日期:2025-10-31

被处罚单位山东净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强

  山东省XXXXX下营经济开发区XXXXX

本机关2025年8月5日你单位非法占地硬化地面修建地下室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XXX组、XXX组占用土地120平方米硬化地面修建地下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5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农荣村团竹林组、烂田湾组非法占用1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20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的行为按95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140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140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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