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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450465366T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吴家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瀚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对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吴家坝,主要从事摩托车配件制造,主要生产设备有熔炼炉4台、压铸机4台、车床6台、转床20台;主要生产原料为铝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污染物治理设施停运。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3、2026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瀚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4、2026年2月11日,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我局复查时,重庆祥驰机电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6〕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6〕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情况,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为过失。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