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车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45001093587009096
法定代表人:周宗科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村中心组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X集体土地硬化地面修建龙车村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XXX街道XX村占用土地17482平方米修建龙车村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版)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版)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版)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2026年4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2026年5月15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综合研判,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车村非法占用的174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748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74820元(大写:壹拾柒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74820元(大写:壹拾柒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玲 联系电话:023—68207631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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