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制作、调查收集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并由此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评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评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北碚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评查工作的统筹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自查工作,接受评查主体组织开展的评查工作。
第五条 评查工作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可对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案卷进行一次评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不定期开展日常评查或专项评查。
第六条 评查可以采取专项评查、随机抽查、互查互评和集中评查等方式进行。
评查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资料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查阅行政处罚行为被投诉情况、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评查主体应当成立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评查小组成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八条 评查工作人员存在与被评查案卷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评查工作人员应当独立查阅案卷,客观评价,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九条 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查主体发布开展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时间、评查范围、评查步骤、评查要求等内容;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被评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查主体提交案卷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个受评查案卷提出评查意见;
(五)评查小组对评查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区司法局可组织专家对不合格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对评查结果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开展集中评查时,行政处罚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主体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一条 评查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上级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和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处罚决定的执行;
(八)案件结案归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评查计分实行百分制,采取按项扣分办法,评查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三)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四)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六)重大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自查报告,应当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行执法单位的评查工作情况作为全面依法治区考核的重要内容,评查结果在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中运用。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发现受评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或者行政执法单位拒绝接受评查,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案卷较多、案卷质量较差的行政执法单位,区司法局应当报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对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员,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其作出提醒约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十九条 评查工作人员在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