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有关部门,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市政园林设施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程序,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等规定和《城市道路提档升级维护工程设计导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设施(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涵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排水、垃圾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及配套管理用房、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理用房等)的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园林设施建设主管单位或经批准进行移交的其他单位为移交单位。
第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负责接收市政园林设施,并承担后期管护责任的相关单位为接管单位。
第五条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接管经区政府同意的主、次干道及重要支路建成的市政园林设施。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接管辖区内除区市政园林局直管区域外的市政园林设施。
第六条 移交市政园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市政环卫设施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园林绿地须通过竣工验收且质保期满;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通过城建市政档案移交验收,并将备份资料送达接管单位;
(三)现场查验的移交事项及配套的附属设施工程齐全完备,质量满足设计、规范及管理要求;
(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未满足移交条件(含质量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配套设施不完善、移交资料不健全等)的市政园林设施不得移交管理。
(五)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国家、重庆市和北碚区有关移交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须落实附属设施(消防、公共交通、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的管护责任单位,并与其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后期管护责任。
第八条 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结构设施因涉及结构安全,除满足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条件外,在移交前,移交单位还须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当年安全检测报告。
第九条 市政园林设施应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景观照明应在竣工验收三年内,移交给接管单位。超过移交期限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拟移交的市政园林设施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条 经区规划分局布点规划配建的二类公厕及压缩式垃圾站必须达到《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城市公厕设计标准》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公厕改造和环卫爱心驿站建设的通知》(渝市政委〔2016〕44号)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移交单位成片移交(含分期移交和一次性移交)市政园林设施时,应配套解决满足设施运行、管理维护需要的各类作业车辆和管理用房,原则上,移交设施量达到10万平方米或者区域范围达到1平方公里、城市照明区域达到10平方公里的,移交单位应当按规范标准配备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全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监督。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移交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方案送接管单位审核,并在该工程开工七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接管备案表》(附件1)。接管单位应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指定专人跟踪参与工程建设和全程监管。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影响设施运行安全的,接管单位应向移交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移交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解决各类问题和隐患。
(二)移交自查。移交单位自查,确认移交项目满足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条件。
(三)移交申请。移交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区移交审查协调小组提出移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资料。
(四)移交启动。移交申请经区移交审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启动移交。
(五)现场审核。区移交审查协调小组组织移交单位和接管单位对拟移交项目进行现场审核,核查设施及资料,提出是否同意移交书面意见。
(六)资料审查。移交单位应提交《移交区域图》、与其他非市政园林设施管护单位签订的移交协议和《移交区域附属设施管护移交备案清单》(附件2)、规划设计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等。接管单位核对后,对是否符合移交条件签署意见。
(七)问题整改。移交单位需针对接管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毕。对有争议的问题,由移交单位提请区移交审查协调小组裁定。
(八)经费核定。区财政局会同区市政园林局根据接管范围、内容及接管时间,参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建标〔2008〕110号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及园林养护维修定额》(渝建发〔2006〕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等文件确定费用标准,待标准确定后,核拨管护经费。正式移交前由建设方承担管护经费。
(九)完善产权。移交市政园林设施涉及产权变更的由移交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移交认定。对通过现场审核、移交审核和经费核定的移交项目,由交、接单位共同签署移交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完成交接工作。同时需完善《重庆市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接管书》(见附件3)、《市政园林设施管护量移交清单》(见附件4)等手续。
第十三条 区市政园林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园林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事权范围,可定期对各管护单位管理范围进行清理调整,报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确定的拟移交的市政环卫园林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经费的标准审核和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对区政府确定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执法增加人员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确定新建道路的起止点、路名工作,并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共同确定新建道路的性质(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
第十四条 在移交协议签订前,由建设主管单位承担拟移交设施的日常管理、安全监管、信访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移交协议签订后,其相应的管理责任由接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未纳入区财政预算体系的市政园林设施的移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接管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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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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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长度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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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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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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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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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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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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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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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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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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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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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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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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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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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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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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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移交单位: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拟接管单位: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移交市政园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市政环卫设施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园林绿地须通过竣工验收且质保期满;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通过城建市政档案移交验收,并将备份资料送达接管单位; (三)现场查验的移交事项及配套的附属设施工程齐全完备,质量满足设计、规范及管理要求; (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未满足移交条件(含质量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配套设施不完善、移交资料不健全等)的市政园林设施不得移交管理。 (五)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国家、重庆市和北碚区有关移交验收标准和条件。 |
注:本表一式叁份,拟移交单位、拟接管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持一份。
附件2
移交区域附属设施管护移交备案清单
注:本表一式叁份,移交单位、接管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持一份。
附件3
北碚区市政园林设施移交接管书
编号:
注:本表一式叁份,移交单位、接管单位、城建档案室各持一份。
附件4
市政园林设施管护量移交清单
一、市政道路 | ||||||||||||||||||||||||||||||||||||||||||||||||
序号 |
道路名称 |
起止点 |
车行道 |
人行道 |
道路 长度 (km) |
雨水井(个) |
污水井(个) |
水篦子 (个)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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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 |
面积(㎡) |
材质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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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灯设施 | ||||||||||||||||||||||||||||||||||||||||||||||||
序号 |
道路 名称 |
总负荷(KW) |
总灯数(盏) |
线路 总长度(Km) |
导线长度(Km) |
控制系统电器(台) |
电度表、 变压器(台) |
铁灯杆 (根) |
光源(盏/瓦)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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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 |
LED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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盏 |
W |
盏 |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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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水设施 | ||||||||||||||||||||||||||||||||||||||||||||||||
序号 |
道路 名称 |
雨水管道 |
污水管道 |
水栓 |
水表 (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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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m) |
管径 (cm) |
雨水井 (个) |
水篦子 (个) |
长度 (m) |
管径 (cm) |
污水井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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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设施 | ||||||||||||||||||||||||||||||||||||||||||||||||
序号 |
道路名称 |
金属栏杆 (m) |
防撞栏杆(m) |
石栏杆 (m) |
防腐木平台 (个) |
管理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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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数量(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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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卫设施 | ||||||||||||||||||||||||||||||||||||||||||||||||
序号 |
道路名称 |
起止点 |
清扫面积 (㎡) |
分类果皮箱 (个) |
公厕(座) |
垃圾站(个)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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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 |
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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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园林绿化 | ||||||||||||||||||||||||||||||||||||||||||||||||
序号 |
地点 |
管护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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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
古树名木 (株) |
行道树 (株) |
其中20cm以上乔木(株) |
园林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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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 |
花坛(个) |
小品(个)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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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园绿化 | ||||||||||||||||||||||||||||||||||||||||||||||||
序号 |
地点 |
绿地面积 (㎡) |
其中护坡绿化面积 (㎡)20cm以上乔木 (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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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叁份,移交单位、接管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持一份。